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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巴出租淺析大巴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城市公共大巴專營管理,建立良好的公共交通服務秩序,維護經營者和乘客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特區內城市公共大巴(以下簡稱公共大巴)的經營服務業務實行專營。未取得專營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特區從事公共大巴經營服務業務。
本規定所稱專營權,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授權專營的企業和取得特定線路專營權的企業(以下合稱從事專營業務的企業),在專營線路內單獨享有從事公共大巴經營服務業務的權利。
本規定所稱取得特定線路專營權的企業,是指依照本規定通過招投標方式取得特定線路專營權的企業。但在本規定實施以前,已經市政府批準在特定線路從事公共大巴經營服務業務的企業,可依本規定享有特定線路專營權。
第三條 公共大巴專營權期限每期為五年。
專營權期限屆滿,可按本規定的規定程序予以延長。
第四條 從事專營業務的企業在專營權期限內,享有本規定所規定的因取得專營權而產生的各項權利。
第五條 從事專營業務的企業應為社會提供方便、安全、準時、快捷的公共交通服務。
在專營權期限內,從事專營業務的企業應采用先進的技術手段改進服務質量,提高服務水平。
第六條 重慶市公共交通總體規劃(以下簡稱公交規劃)應作為專項規劃納入重慶市城市總體規劃。城市建設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公交規劃落實公共大巴場站設施。
第七條 市政府根據公交規劃和特區公共交通的實際需要,授權專營企業實行專營和決定特定線路專營權的授予,并可根據本規定決定撤銷對專營企業的專營授權或撤銷從事專營業務的企業的線路專營權。
市政府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為公共大巴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代表市政府簽發線路專營授權書,對公共大巴專營業務經營服務活動實行監督管理。
市財政、規劃、計劃、物價、公安交管、住宅、審計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履行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公共大巴專營管理工作。